土地管理法修正案2019[土地管理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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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补偿
法律主观: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2、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3、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4、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5、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6、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7、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国务院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9、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10、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11、未来,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法律客观:
一、基本案情2003年7月1日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土地10亩出租给张某。自2005年张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8日对张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现场勘测,张某所建厂房实际违法占地面积6811.8平方米(合10.22亩)。2008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张某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土地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提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009年2月1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对此案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承认非法占地上所建厂房是其所建,但称其已于2007年底将厂房卖与他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二、审理结果:裁定准予执行三、分析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的被处罚人应该是谁?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张某,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没有按照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人就是国土部门处罚的相对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处罚人是实际占地的人,理由是违法占地人将土地及地上物出租或出卖他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没有实际占用土地,其对国土部门的处罚决定书会置之不理,承租人或买受人的权益无法保障,如证据充足,应处罚实际违法占地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认定的违法占地的事实是清楚的,但违法占地的相对人在现实中非常复杂,呈多样化,给法院审查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地实施建设的人都具有哪些情况,应处罚什么情况下的相对人没有明确规定,从法律字面理解是要处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其也许出租或出卖土地及地上物,但其是违法占地的建设者,应予处罚。在审查过程中常常出现因为违法占地的建设者称已将地上物卖予他人,处罚其将地上物拆除恢复原状,其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而是买受人出面阻拦,如果法院认定买受人为处罚的相对人,间接的认可了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有悖法律的宗旨。笔者认为承租人或买受人与违法占地的建设者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他们认为有损失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果认定违法占地的建设者以买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处罚,现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国土局处罚张某是正确的。以上就是违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村修路占用个人土地怎么办
可以,但需要赔偿。村里修路占用农村的宅基地,肯定是会针对占地修路出台相关的补偿政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对占地修路补偿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关于补偿标准,国家给予原则性框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当地的经济水平制定具体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村里的土地,包括耕地,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不属于村民个人的。村民只有承包,耕种,的使用权,不得买卖和转让,但可以转租。鉴于以上士地政策,村里修路,应该修,村民个人必须听从村委会的安排,或另拨责任田,或置换责任田,对于原修路占用责任田地上的农作物,可经过商量研究,应给予村民个人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988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内容是“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订是2004年8月28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次修订是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土地管理法修改以保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重点从征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完善。我们农民是这次修正的最大受益者。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本次修改最大亮点在于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意味着企业选址建设将出现新途径新可能。
建设用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工程手段,将土地用于公共设施、建筑物的建设。建设用地按其用途通常分为居住、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等等;按其使用性质还可以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权属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建设用地等等。
本次修正案着重围绕的是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一般指的是农村乡镇用于公共设施、住宅以及公益事业的土地,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乡镇的集体建设用地通常 又分为宅基地、公益性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而经营性的建设用地指的是具有生产经营性质的土地部分。
修正前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本次法案修正前,《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简而言之,个人或单位企业若需要建设用地时,只能选址在国有土地,也就是通过国家征收的土地,而土地征收申请需要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如果目标土地尚未被征收为国有,临时申请则需要政府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组织听证会等等,整个过程是繁琐漫长的。
本次修正案重大创新,一举突破了多年来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打破了国有土地的垄断,放开了一级二级市场,为农民增加了直接性的财产收入。政策放开后,集体建设用地流动性更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为企业或个人选址入驻建设生产融资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
土地入市保障
本次修正案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面要求在土地入市前必须由村民集体 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或者村民会议中超过2/3的成员同意。这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入市受黑恶势力或农村家族势力的不良影响。此外,新法案规定入市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方式交由农民集体外的企业或个人直接使用,并且允许使用者在取得后对土地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的二次转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首先入市的土地要符合规划,规划必须是工业或者商业等经营性用途”。本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开创了农村土地交易的新方式,将于2023 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意向在相关建设用地选址的企业千万别错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