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被收回案例以及经济适用房要收回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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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怎样收回经济房的?
经济适用房会被回收的6种情况
1、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适房
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限期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2、擅自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将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经营,且限期内未恢复自住用途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住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3、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又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或集资建房单位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作价收回其所购集资建房;不能收回的,责令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
4、轮候期间另购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在《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后,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情况下另购住房或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轮候期间另购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回购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不能回购的,责令其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缴清后方可取得完全产权。
5、自愿退回适用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在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并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自愿退回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回购。
6、特殊原因需转让的
经济适用住房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因迁出本市居住或患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房屋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每年2%的折旧率并考虑物价水平优先回购。
经济适用房被收回政府怎么补偿
对于什么情况政府强制回购经济适用房的内容。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取得其他房产的,何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强制回购《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房不需要强制回购。因为通过继承取得的经济适用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其他事项:经济适用房能否转让给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网站: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网址:更多杭州经济适用房消息请点击
经济适用房会不会被收回
不符合规定的将被收回。
经济适用房主要保障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扩展资料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为此,《通知》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房屋登记、租赁管理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租赁备案登记时,要比对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
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济适用房管理新规三大看点